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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可持续利用的经济约束机制

1999-01-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黄金贤同志负责的《中国耕地资源持续利用的价值核算问题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是专著《农地价格论》。这项成果针对我国当前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时期,耕地非农化过于迅速、耕地退化现象十分严重等问题,以耕地资源价值核算为基础,提出了构建我国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经济约束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以农地产权动态价值理论为指导,科学分配农地资源及分享农地收益

我国当前之所以造成耕地被零碎化、搭配式分配的局面,就是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可供参照,只能依据影响不同地块农业生产力的主要因素,诸如土壤肥力、地块远近、农田基本建设等,建立多重评价标准,以求公平。其实,要使多重评价标准一元化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只要根据各种影响要素对地块农业生产力的贡献份额来科学评估不同类型地块的土地价值,再按土地价值分地,使得每个同质劳动力享有同样价值的耕地,便可以解决地块碎化问题,也有利于规模经营和科技应用。

按价分配还便于科学测算农民应缴纳的农业税金。目前的农业税金体系仅根据土地面积多少而没有虑及地块肥力、位置及周围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因而不尽合理。若按价征收农业税金则使赋税更为公平、合理,也为科学确定农民负担提供了基础。

按价分配还为征地费的确定提供了科学依据。现行征地费标准是根据耕地原有用途三年平均收益的3—6倍确定的,新近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增至6—10倍,这种过于简单的硬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地域差异特征,也不适应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形势,那么如何确定征地费征收标准才是合理的呢?很简单,只要根据待转变用途耕地的价格若干倍数或转变后土地资源的收益价格来确定即可,这既符合地域差异的原则,又有利于科学确定征地费。

二、确立农地产权主体,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农村土地所有者主体的确立应尊重历史事实,而且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选择与确立要看是否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这就要改变长期以来对非国有土地所采取的产权歧视政策,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成为平等的财产所有者主体。要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所有者,土地征用制度必须作重要改革,使征地行为规范化。要明确征用土地一定是用于保证社会公益或公用事业的发展,其他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行为一律是平等、自愿的土地交易;严格规范政府土地征用权,以杜绝滥用土地征用权、甚至参与土地倒卖的行为;完善土地征用申请和审核制度。同时也要明晰农民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身份,并给农民颁发具有法律依据的土地使用权证,借以规范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

三、完善农地市场体系,促进农地产权流转

当前要提高我国农地产权运行效率,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农地产权市场制度建设,即在发展和完善农地市场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农地产权合理流转。那么如何完善农地市场体系呢?当务之急是地政管理要改变认为农村不存在土地市场而采取的一些“掩耳盗铃”的政策,从而根据农地市场发育与发展的自身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场政策。

按照市场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必须对征地政策作一重大转变,即除了对公共利益用途的集体土地实施征用外,对待非公共利益用途的集体土地要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即购地者在政府的中介作用下通过土地所有者市场使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有利于提高征地成本,既可以保护农民利益,又可以切实保护耕地,从而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耕地保证。

在培育农地市场的同时,要重视市场中介机制的建设,尤其是要解决承包田流转市场的双边垄断问题。这可以由乡镇社会组织或以农经站、土管站为依托,组织中介公司,以减少承包田流转信息的捕获成本,从而有力推进农地流转,使愿耕者有其田,也利于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力,并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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